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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庆商会领导成员管理制度
返回首页 发表时间:[2018-07-11 08:48:22] 来源: 浏览次数:0
 商会领导成员(专指商会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会长)是商会的骨干和领导力量,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商会权威、荣誉和形象。为加强商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商会领导成员行为有关事宜,特别明确以下规定:
一、有责任、有义务关心商会建设与发展,极积参加商会组织的集体活动,为商会建设建言献策努力做贡献。
二、恪守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带头营造和谐家庭、和谐企业,以及和谐商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立规经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以及商会章程。
三、严禁在商会内部坑蒙拐骗、借商会之名招摇撞骗、做一切不利于商会团结、荣誉和形象的,严重形响商会团队的人清除出商会。
四、自觉维护商会形象,不议论损伤他人,不当面抬扛无故争议,有意见不在背后(会后)乱发牢骚、讲怪话,不搞不利于商会团结的小圈子、小团体,拉帮结派。
五、为商会发展尽力尽职;在所在地发展会员,联络乡友,宣传商会,宣传重庆人精神。同时对接项目,整合资源,共谋发展。
六、主动完成商会分配的有关任务,确有临时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时,自行协调其他商会领导成员代为完成,并及时向会长报告。不得无故推诿,拒绝不参加商会重大活动的。
七、积极主动参加商会会议及各项活动。商会领导会议(以商会秘书处通知为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请假或派人参加。商会秘书处有权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领导给予警告或者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八、对违反以上第二条、第三条,违规违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除名处理;违法乱纪,被司法部门处理和被行政拘留、判刑的给予一律给予除名;违反以上第四、六条规定,经批评、教育、指出后有改正的诚意和实质行动,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除名处理;其他有损商会利益和形象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其处理决定由秘书处整理相关事实证据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九、商会建立领导成员落实管理通报制度,凡是受到降级或除名的人员,一律在商会有关平台上(工作会议、商会年会、微信群等、QQ群、会刊、网站)将给予以通报除名。
                         福建省重庆商会会长办公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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