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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相关制度
 会长职责 

1、 负责商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
2、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负责商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商会工作的决策。
5、 负责聘请商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的工作。
6、 负责商会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活动经费审批工作。

 秘书长职责 

1、 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负责。
2、 负责组织有关制度、规定、会议决议、文件、工作总结、报告的起草工作。
3、 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调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
4、 负责与主管商会的上级领导机关的联络工作。
5、 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安排、接待等工作。
6、 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7、 提请聘任本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秘书处职责

一、 办公室日常工作 1、 在会长和秘书长领导下,做好秘书处日常工作。 2、 拟下发的各种文件、简报、领导讲话的起草、打印、呈报、分发等工作。 3、 管理好商会档案,做好每年的免税申请和年检工作。 4、 负责做好重庆、福建各级政府来商会指导和各兄弟商会的来访接待工作。 5、 负责与重庆各地方驻闽办事处的联系。 6、 协助秘书长做好各下设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 负责商会网站、刊物的编辑整理工作。 8、 为政府招商引资牵线搭桥,接受政府委托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宣传,并推荐合适的企业。 9、 筹办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广泛争取捐款、赞助、支持慈善等工作。

二、 财务部 1、 做好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 负责商会财务部的工作管理和年度经费开支预算、决算报告的审查工作。 3、 负责制定各部门所需的活动经费计划,指导各部门按计划实施。 4、 负责商会经费预算开支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5、 负责商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经费预算和商会下设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 6、 负责组织扩大商会活动经费收入工作和有关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报审工作。

三、 宣传部 1、 建立并运行管理本会网站http://www.cqccfj。org/、内部QQ交流群:64484141、商会官方公众微信号:fjscqsh888,微信群:福建省重庆商会;编辑出版本会会刊(福建渝商),通过上述平台加大对会员企业或产品的宣传、推广,并为企业提供各类有价值的信息,增进企业间以及与外部的信息交流,以便重要的商机信息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或短信传递给相应会员。 2、 策划、组织本会的各项重要社会活动(含与商会内部会议相结合的活动),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支持,扩大本会的影响,增强凝聚力。 3、 组织课题调研和专项调查,及时反映企业或企业家普遍存在的热点问题。 4、 组建会员商家联盟,联合对外推广宣传会员产品;不定期组织针对会员或外部产品团购活动,并邀请友好商协会或相关人士参加,扩大辐射面和影响力。

四、 法律服务部 1、 搞好法律咨询,引导搞好自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2、 组织与企业及企业家权益相关的法律培训,及时向企业传递国家与地方政府最新颁布实施的、与企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工作,提高企员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能力。 3、 对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支持,并积极寻求政府有关部门和政法部门给予保护,同时争取新闻媒体给予呼吁和舆论支持。 4、 负责与市政法系领导及部门的联系与信息互通工作,并建立正常的联系管道。 5、 负责了解管理掌握并跟踪市有关部门拟制定的涉企法律或规章情况,代表企业或企业家提出意见。

五、 会员服务部 1、 负责发展新会员,重新登记老会员,建立会员基本情况档案,配合做好会费收缴工作,以及会员牌、证的制作,发放与管理工作。 2、 建立联系会员的制度,采取简捷的联络方式,加强与会员特别重点会员的联系,及时了解会员经营情况,以及困难和需求。 3、 建立会员诚信档案,从缴交会费的及时性、会员之间借款还款情况,会员投诉受理以及通过商会平台获得的银行还款情况等各方面予以记录。 4、 组织会员开展对话交流活动,起好企业联系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1) 建立与政府的协商机制,根据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会员与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开展对话交流、互通情况的活动,帮助会员解决疑难问题。(2) 采取举办研讨会、座谈会与节日聚会等形式,组织会员进行信息交流,探讨企业协作的商机。 5、 负责会员的培训工作。根据会员企业的需要,联合有关单位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领导艺术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适当组织咨询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6、 组织企业参加政府或相关机构主办的各类展会推介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拓展国内外市场。 7、 为会员提供融资、投资双向平台。(1) 积极与经发局、财政局以及各大银行、投资机构建立保持良好的关系,为会员提供及时、周到的融资、合作等服务。(2) 利用商会投资公司平台,寻找具有良好前景的会员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

福建省重庆商会《公章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商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公章的刻制; 1、商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会长批准,由秘书处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4、公章启起用时(有关经济法律等)必须报批,注明启用日期、盖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商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商会的公章、专用财公章由秘书处、财务、领导分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备。 2、商会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商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主管同意,商会有关领导审批准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商会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主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5、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6、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7、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二)、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三)、商会公章停用时须经商会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至有关部门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四)、商会公章使用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商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商会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商会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商会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五)使用程序 1、商会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审核、商会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管章人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管章人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4、违反以上规定者,商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商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商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福建省重庆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商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会财务部门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五)合理分配商会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七)完成商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商会财务部由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商会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商会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商会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商会参谋。(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完成会长或主管人员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七)完成会长或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二)监事会监督商会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详细核对商会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四)审阅商会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商会的经济行为。(六)针对商会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七)完成会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监督移交。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会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 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会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月底清账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会长。凡与商会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报告会长。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会长。
        第二十四条 商会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会长签字(章)。会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二十五条 商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商会批准的其他开支。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商会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商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会长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会长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商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会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商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会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会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秘书处及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审核,会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主管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复核后,送会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秘书处、会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商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会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会长批准。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六)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会监事会监事长、会长、秘书处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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