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福建省重庆商会章程
  •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福建省重庆商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缩写:CQCCFJ)  
第二条 本商会由重庆籍在闽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渝籍驻闽企事业单位、或有突出贡献和影响的渝籍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士自愿发起成立,是经福建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服务企业为基础,以共同发展为目标,以团结互助,整合资源,共谋发展为愿望。帮助政府宣传政策,规范企业行为;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营企业科学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重庆市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466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联络在福建省的重庆籍商人、企业家、有突出贡献和影响力的高层管理人员等为主,同时联合全国各地重庆商会,为会员提供商务考察及经济交流合作的机会,并全程安排签证、住宿、交通、翻译等相关事宜。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三)开展专业培训,法律讲座,财务、企业管理培训,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理念,树立诚实守信、文明经商意识。  
 (四)积极组织会展、交流会、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五)协调闽渝两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六)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鼓励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七)为鼓励会员企业积极向上,不定期举办会员企业评先评优、达标、诚信等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庆籍在闽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渝籍驻闽企事业单位、或有突出贡献和影响的渝籍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士。  
 (二)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   
 (三)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会费按届收取,在换届当年一次性缴交会费。会员如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网、会刊、QQ群、微信群等公布除名结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犯政策法律、法规被列入黑名单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指定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列席,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二)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   
 (三)制定本商会的经营方针与经营策略。    
 (四)处理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四)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是重庆籍人,企业稳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综合素质高,敢于担当,勇于奉献,善于沟通,能引领商会会员企业一道共谋发展。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本商会的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满后,不再担任会长职务,自动转为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在金融、会计等行业领域从事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二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按照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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